“公职人员”招谁惹谁了,竟被某地法律区别对待?

 

这是违宪。...







近日,呼和浩特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发布的初衷是好的,在国家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一些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从宽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在这个《实施意见》中,竟然公然对公职人员,进行区别对待,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 130mg/100ml以下的真诚认罪悔罪且未包含8种法定必须依法提起公诉情节的多种情形应当或者可以酌情适用不起诉。
书sir(公众号:警书)感觉很纳闷,为什么普通人都是,130mg/100m以下就可以不,起诉,唯独把公职人员提出来,110mg/100ml以下才能不,起诉。

我们假设有相同的两辆车,在相同的地方酒驾被查,抽血后都是,相同的120mg/100m,两个司机都真诚认罪悔罪,且都未包含8种法定必须依法提起公诉,情节的多种情形,结果呢?因为一个是公职人员,所以最终被判刑了,另一个不是公职人员,结果就不起诉了。

这是什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面前不一样了,或者说,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呼和浩特这个《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解释《刑法》,决定《刑法》的执行,毫无疑问是法律的一部分。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是法律,却公然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内容,这是标标准准的违宪。
当然了,书sir(公众号:警书)也理解呼和浩特出台,这个文件的初衷。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自然应该从严把控,或者从严处理。

从严本没有问题,公职人员比普通人多一重,身份,自然就多一份约束,从严处理也可以理解。但是,这个从严,要在严格限定在公职人员相关制度,规定这个范畴内,决不能拓宽到法律这,一层面。

公职人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然后才是公职人员。依照宪法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法律,面前就人人平等,决不能出现不平等的情况。

那到底该如何从严呢?应该在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中从严。比如,如果认为合理的话,可以出台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规定,醉驾110mg/100ml以上的,开除公职,甚至,如果认为还需要从严,可以规定酒驾10mg/100ml以上的,开除公职。这都没问题。

换言之,对公职人员最严厉的从严,不能超过开除公职,不能把法律扯进来。

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跟普通人一样,没有任何特权,也不应该有被专门针对。

当然,这是个重大的问题,也许有书sir(公众号:警书)考虑不周的地方,所以请大家认真思考后,投票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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