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嘉视角】浅析中国的“诉辩交易”—从认罪协商制度的推进视角

 

“认罪协商”制度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有长期适用,如英美法系的美国、印度等国,大陆法系的意大利、中国台湾地...



“认罪协商”制度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有长期适用,如英美法系的美国、印度等国,大陆法系的意大利、中国台湾地区等。在法学界这一制度一般被称为“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适当减刑)的一种制度。

美国是诉辩交易使用最广泛的国家,在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约90%的刑事案件选择通过诉辩交易的方式,而非选择通过陪审团审判。诉辩交易后所达成的协议将为法院所接受,而在每一个州或司法管辖区均有不同的规则来规范。

今年2月14日,最高检对外公布,2016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深入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从宽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



2015年底,朝阳检察院在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首次适用刑事速裁“认罪协商”机制。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自首和赔偿情节。该院在原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零十日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减轻20%量刑幅度与蔡某某签订《认罪协商承诺书》,以刑事速裁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蔡某某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前不久,在曾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一案中,广西省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就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进行了诉前认罪量刑协商。办案人员对案情及适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过程及后果对曾某进行了讲解,之后,曾某对犯罪过程进行了陈述并表示认罪。检察官认为曾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协商以管制刑的量刑建议向法院提起公诉。曾某及其辩护律师当场表示同意,自愿签下了《认罪协商承诺书》。这是该院起诉的第一例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案件。3月22日,钦北区检察院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将曾某起诉至钦北区法院,并提出四个月至六个月管制刑的量刑建议。在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法官认可检察院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签署的《认罪承诺协议书》,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并作出与公诉人量刑建议一致的判决,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罪名对被告人曾某判处管制六个月。

不过,就目前而言,“认罪协商”制度仍然没有相对应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我国各地均是由地方法院或检察院以个案的形式尝试使用该制度,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则。对于“认罪协商”制度,反对和质疑者认为,这一尝试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但毕竟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与中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定罪标准和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矛盾,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催生司法腐败,放纵有罪的人。

无论司法顶层设计还是学界、实践界的需求上,都需要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这是解决部分案件的必需途径,也有利于高效利用我国本就不足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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