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又反悔!法院:赔偿应聘者损失

 

公司招聘时
通知小郑被录用了
结果临到签合同时
公司却因为招到一个更合适的人
就不要他了
小郑便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
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案件
今年5月,
小郑看到了厦门某科技公司
(简称科技公司)
发布的招聘信息
专门从泉州赶来厦门,
分别参加了两轮面试
5月8日,
第二轮面试后科技公司口头通知其面试通过,
两天后,
便收到对方微信发来的录用通知,
要求他于5月17日办理入职手续


然而,过了两天,小郑又收到消息这个岗位暂时不需要人手了小郑进一步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公司招到了更适合该岗位的人于是,小郑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小郑认为:

双方已经达成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协议,他也作了准备,甚至还拒绝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录用邀请现在公司突然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综上,小郑要求该公司赔偿:试用期3个月的工资损失;因拒绝其他公司的录用而造成的损失;因面试产生的交通费,共计1.7万余元



科技公司辩称

他们确实给小郑发了录用通知,之所以最终没有录用他,是因为公司董事长看完他的简历认为不合适,遂否决了其次,对于小郑所称其被其他公司录用的说法,虽然他提供了聊天记录,但并不能证明其拒绝的是工作机会还是面试机会,其提出的损失计算也没有依据,交通费则本应由求职者承担
小郑提出异议,
称面试过程中
从来没有提到还有董事长这一关
法官询问被告:
既然还需要董事长点头,
为什么就先发录用通知给原告呢?
科技公司这才承认,
是行政部门的失误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双方已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小郑对此产生信赖利益,并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之后科技公司却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法官解释,小郑既要求科技公司的试用期工资,又要求赔偿因拒绝其他公司造成的工资损失,这是不合理的而交通费依惯例通常由劳动者自行负担从第二次面试通过至小郑找到新单位入职,时间为半个月,科技公司原本给出的试用期工资约4000元/月,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小郑半个月的工资,即2000元作为赔偿


法院提醒:初入职场,牢记这两点

1

知法守法意识

劳动者在承诺入职后,应诚信履行承诺,不得随意反悔,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入职的,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获得理解,避免出现纠纷

2

证据留存意识

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发出书面的录用通知,对已达成的意向进行确认,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求职过程中形成的沟通记录,应注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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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编辑:石   慧   郝明婕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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