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与任职单位不同,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任职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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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15万余元

 

北风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老江是其法定代表人。肖某曾向北风公司承包部分业务担任片区经理,但未与北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北风公司也没有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2月,肖某向北风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鉴于北风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支付肖某工资,未为肖某办理社保等原因,现肖某正式书面通知北风公司,自2014年9月起,解除肖某与北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月,肖某以北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肖某与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北风公司应支付肖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

2015年2月,仲裁委驳回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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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查明社保未由上班公司缴纳

肖某认为,2013年10月,其进入北风公司工作,担任片区经理,月工资为7000元。北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其口头通知北风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12月,其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期间,北风公司一直未能支付肖某工资。

北风公司认为,肖某与北风公司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但肖某不是北风公司的员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某科技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肖某于2012年6月与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因肖某在职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该公司决定继续为肖某代缴社会保险。肖某亦提供一份加盖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我司员工肖某月工资水平为人民币7000元整。”关于肖某提供的《证明》,北风公司认为该《证明》的公章是肖某私自偷盖的。肖某则说明,该《证明》是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其拿着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找老江盖章,老江告诉他找公司财务盖章,后来财务盖完章给肖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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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未获法院支持,被判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虽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盖有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但肖某亦说明该证明系其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而事先打印好内容后再找北风公司盖章,北风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同时,自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肖某的社会保险费均由某科技公司缴纳,在此情形下肖某却主张其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肖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北风公司认可,不足以证明其与北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肖某主张其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且北风公司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肖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肖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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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严格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本案中,肖某虽然持有北风公司盖章的证明,但也承认该证明是其事先打印好用来办理信用卡的,更为关键的是,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在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肖某主张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赵 飞律师




1997执业以来,主要职业领域:劳动法律业务:用工法律风险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劳动争议;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产权结构调整、机构设立和职权划分、资本运作、立项审批、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的建立、执行;股权并购、海外融资;三资及内资企业设立与管理;合同审查管理业务;公司投融资、担保、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

合同法专项业务: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谈判、合同背景尽职调查、合同履行监管、合同纠纷调解;

诉讼业务合同纠纷、股东纠纷、公司诉讼、金融纠纷、刑事案件。

近期兼任

山西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山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山西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山西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所劳动法律事务中心和民间金融团队负责人


"我们专注于山西本土劳动用工管理"——劳动法律事务中心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11层

联系人:杨志惠

电话:0351-2190075  1810034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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