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同城】会昌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有人抢建被依法拆除

 

近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有人抢建,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县“两违”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执法人员将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近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有人抢建,县“两违”综合执法大队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并及时与拆迁指挥部对接了解。

经核实,西北街陈某存在抢建行为,面积约40平方米,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5月25日,县“两违”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执法人员将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征地拆迁过程中抢种抢栽抢建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在被即将征用的土地上抢种抢栽树种,抢建临时建筑,这种现象在各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这种“三抢”现象不仅使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支出,而且使群众养成了不良风气,胃口越来越大,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一、“三抢”现象的原因

1.征地补偿标准较低,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未给予充分的考虑。

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上,西方国家不仅涵盖了农民城市化后的基本生活费用、就业和创业资本、社会保障,而且还包括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增值收益。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只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这种征地补偿额度是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过于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补偿范围仅包括直接损失,没有包括间接损失,尤其是没有包括农民的社会保障、择业成本、从事新职业的风险等因素,补偿标准相对过低。同时,与市民相比,农民的就业技能、就业素质比较低,失地之后很难在城市就业,很容易处于当不成农民,也当不成市民的尴尬境地,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这就导致了农民只好通过抢种抢栽抢建的方式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2.土地征用未发布公告,土地登记时未留下摄相记录,使得制止行为有理无据。

按照正常的征地程序,征地之前应该由相关部门先发布征地公告,说明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往往在未发征地通告的情况下征地专班便进入被征土地范围清点附着物,使得村民能以未被告知为理由进行抢栽抢建。同时,登记人员在登记土地及地面附属物情况时,未留下详细的摄相记录,致使征地人员无法清晰分辨征地户在登记之后抢栽的苗木,并给予有力回绝。

3.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默许和纵容。

目前,远安县的征地工作主要是交给乡镇政府进行,乡镇政府为了减轻征地过程中的阻力,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避免村民上访、闹事,往往会对“三抢”现象采取默许态度,让突击抢建、抢栽户从中尝到甜头。对于农民的“三抢”现象,村干部知道的最清楚,然而如今的村干部都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的选票直接关系着村干部是否能连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争取村民的支持,村干部一般会对村民的抢栽抢建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三抢”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

4.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缺位使村民产生侥幸心理。

对于许多违章建筑、非法建筑,相关职能部门并未给予及时制止和拆除,导致许多违建户认为只要造成既成事实,不管违法不违法,政府就得按高标准补偿。比如,在双利村拆迁过程中就曾遇到这样一个钉子户,他在路边非法建有两个杀猪灶,当拆迁工作进行至他时,他居然开价一万五。按相关法规,这两个杀猪灶是非法建筑,可以强行拆除,但他却振振有词地说,我建了这么久城市管理部门都没有说,你凭什么说我是非法建筑。同时,在二桥桥头,许多农户都在自己临街的房子前搭有做生意的钢筋棚,按相关法规这些也属非法建筑,然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进行了补偿。

“三抢”现象的蔓延不仅使政府增加了征地拆迁费用的支出,更严重的是在农户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致使农户认为抢种抢建才正常,不抢种抢建不正常,抢种抢建是自己的权利。如,我们在一个征地户做工作时,当提出去量地时,他却说先让他把树栽了再说。同时,抢种抢建过程中相互攀比的现象也比较严重,没有抢栽的往往被其他人笑话,致使“三抢”常态化。

二、“三抢”现象的对策

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关于“三抢”现象,国家有明确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九条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告发布以后,应组织镇干部和规划区内的村干部进村入户,为村民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群众真正懂得政策。同时,选取一些典型的因抢栽抢建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的例子,让农户认识到突击抢栽、抢种、抢建产生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要认真倾听村民的呼声,将他们在拆迁中遇到的困难与建设单位沟通,尽早解决,让村民看到重点工程建设带来的实惠,理解和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抢栽抢建带来的利益。

造成“三抢”现象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部门执法不力,致使农民能通过“三抢”获得巨大利益。因此,要杜绝“三抢“现象就必须斩断背后的利益。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突击抢建、抢栽行为,要使抢建、抢栽的人不仅无法获利,甚至受到严重损失,让被拆迁户从根本上放弃侥幸心理。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应该注意灵活性。比如,有时由于征地时间长、建设施工分期进行等,施工工作不可能一步到位,在这期间完全不允许村民发展经济也不合情理。这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允许村民建设一定的有利于经济生产的临时建筑,但要求农民写出书面承诺,一旦施工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3.严格按照征地拆迁程序办事。

及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拆迁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明确规定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通告最好征地拆迁户每人一份。公告张贴后,要迅速对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并留下摄相资料。对抢种、抢建部分,不但不预登记补偿,而且要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由政府组织拆除,费用从该户应得补偿费用中扣除。

4.利用技术手段,甄别突击抢建建筑物,抢栽物

以往征地拆迁登记工作中只是进行了文字登记,这就使后来入户做工作时无法对征地拆迁户的抢种抢栽抢建的部分进行甄别。建议以后在登记过程中,利用摄像机记录下征收土地区域现状、地面附属物等,留下影象资料,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5.实行对村级组织的问责制,发挥村级组织对“三抢”的监管作用。

“三抢”现象发生在基层,村干部最清楚,如果村干部不闻不问,光靠政府部门的力量,难以遏制“三抢”行为。因此,要实行对村级组织的问责制,把“三抢”现象的发生与对村干部的考核结合起来,加强行政村对突击建房的监管体系建设。一是报告制度。只要发现有“三抢”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土所报告。二是及时制止制度。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授予村两委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及时行使职权,把“三抢”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6.依法合理补偿。

征用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县制定的征地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明细,要以书面形式在村委会进行公告,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对于村民对标准的质疑,要根据政策给予详细的解答。同时还可将同类县市的补偿标准告知村民,使村民了解政府实行的征地标准是符合政策的,政府并未刻意压低征地价格。

7.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打消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失地农民的问题作为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应该引起政府的充分重视。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是以人为本的体,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首先要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在目前尚未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可行之策是依据“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

其次,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在就业指导、就业观念、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农民自主就业的意识。对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政府应给予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同时,应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推动失地农民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提高就业的能力。

再次,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为失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这方面,成都市的做法值得借鉴,成都市将城市增加的物管、保洁、治保、巡逻、厨工等岗位向失地农民开放,全市相继安置4000多名失地农民就业。德阳、眉山等地还制定了包括3年内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辖区内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支持失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同时,政府在企业引进时,还应适当引进和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扩大就业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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