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避而不见,怎么离婚?

 

“人之初、性本善”,这是谁说的?因为这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话语...





“人之初、性本善”,这是谁说的?因为这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话语,人刚生出来,有两个表现,哭或者不哭,婴儿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所以对于外界既不会有贡献,也不会有伤害,只是父母亲戚的寄托和玩物而已。



但是人会长大的,长大包括体魄的增强,也包括智慧和能力的增强,这个时候,也就是个人对社会有益或者造成破坏的时候了。“大公无私”也是鬼话,无私是什么意思,把自己的都给他人,像佛祖般割肉饲鹰?或者像尼采宣扬的,他是太阳,只付出不索求,光耀四方?我只知道尼采最后疯了。



哈哈哈哈,扯远了,其实只想说自私是人的本质属性,如果某个人,某个团体说大公无私,说全心全意为他人服务,那么这就是一个骗子集团,不管它曾多么的厉害,人数多么的庞大,多么的开天辟地。



有这样的一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了,2010年的时候,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想了想,离婚虽然对自己没什么坏处,但是也没什么好处,那就不离吧,麻烦。



好了,时间到了2016年,男方又遇到了自己喜欢的人,想要合法地在一起,那得先离婚呀。于是去找女方,可是女方已经跟另外的人共同生活了,唉,女人总是容易被感情冲昏头脑,重婚是不惧的,管它呢。



那么问题来了,女方不露面,男方去丈母娘家找妻子,丈母娘家人都说好几年没看见了,也没有联系。是呀,以前女方要求离婚你不肯,要看热闹,现在自己要离婚,又来找人,没门。



但是,真要离婚,办法还是有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会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但是在本案中,这个女方其实是可以找到的,也就是说,要宣告失踪还要做点工作,形成证据链,说服法院发布宣布失踪的公告,还要说服法院宣布女方失踪,要取证哦!



看看,多麻烦呀,当初2010年的时候离了,多好呀,现在又要取证,又要找律师花费金钱,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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