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空气净化器》2015版与2008版的差异

 

2002年国家制定净化器性能标准GB/T18801-2002《空气净化器》(第一版),当时...

2002年国家制定净化器性能标准GB/T 18801-2002《空气净化器》(第一版),当时,我国净化器行业非常小众,标准内容主要参考了国际上最权威的美国家用电器制造商协会(AHAM)的标准,核心指标都是一致的,即洁净空气量(CADR)。不同的是,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了甲醛评价方法,而美国标准仅是评价颗粒物。

2008年,GB/T 18801进入第二版修订,我国净化器行业稍有发展,但是企业数量仍是寥寥,不过少数企业已经有了试验能力,对相关参数的验证工作得以开展。此次修订,没有核心内容的变动,但是对试验细节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细化。相关技术指标的限值,也充分考虑了行业大的技术发展水平。

2013年,GB/T 18801启动第三版修订。2015年9月15日,GB/T 18801-2015(第三版)正式公布。

本文将重点阐述一下新版和旧版标准的差异。

范围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2015版与2008版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增加了小型净化器和风道式净化装置的范畴,同时标准正文会配套一个3立方试验舱和风道测试系统用于这两类产品的测试。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标准主要是配合2008年到2015年标准的更新情况进行更新,同时,新版标准新设立的一些内容也引入了新的标准。

术语和定义

2008版包括10个术语,分别为:空气净化器、多功能式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净化效能、总净化效能、自然衰减、总衰减、净化寿命、实验室、空气污染物。

2015版包括13个术语,分别为:空气净化器、目标污染物、试验舱、额定状态、待机状态、待机功率、自然衰减、总衰减、洁净空气量、累积净化量、净化能效、适用面积、净化寿命。

2015版不仅增加了新的术语,对2008版的原有术语也进行了内容或名称上的调整,主要的变化如下:

1)“空气净化器”术语中的污染物范畴由原来的“固态污染物、气态污染物”改为“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以与环保部门的定义保持一致。

2)删除了“多功能式空气净化器”和“总净化效能”这两个术语,主要是因为,现在净化器基本都是多功能,而且不管是什么功能,消费者更关注对特定污染物的净化效果,区别单功能和多功能的意义不大。

3)“净化效能”改名为“净化能效”。

4)“实验室”改名为“试验舱”。

5)“空气污染物”改名为“目标污染物”,以更加准确对应下文中的试验方法。

6)增加“额定状态、待机状态、待机功率、累积净化量、适用面积”这几个术语。

产品型号及命名

2015版删除了2008版这一章节中的“产品分类——型式”这一段,原因同样是多功能净化器占据市场主流,很难按照过滤式(G)、吸附式(X)、络合式(L)等分类方法对净化器进行单纯分类。因此,对命名也进行了调整,代表“型式”的字母被取消掉。

2015版产品型号示例:KJ600G—A01。其中: KJ——表示空气净化器;600——洁净空气量为600m3/h;A01——表示A系列,第1款。

技术要求

2008版包含了6个技术要求,分别为:外观、试运转、洁净空气量、净化寿命、噪声、净化效能。

2015版包含了7个技术要求,分别为:有害物质释放量、待机功率、洁净空气量、累积净化量、净化能效、噪声、微生物去除。

2015版主要是删掉了一些项目,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对原有项目的指标根据技术进步情况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1)删除了“外观、试运转”两个技术要求。

2)“净化效能”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由原来的分4级改为了分2级,指标有所提高,见表1和表2。另外,删除了总净化效能的技术要求。
表1 对颗粒物的净化能效分级
版本号

净化能效等级

净化能效η  /(m3/(W·h))

2008版

A

η≥2.00

B

1.50 ≤η <2.00

C

1.00 ≤η <1.50

D

0.50 ≤η <1.00

2015版

高效级

η≥5.00

合格级

2.00 ≤η < 5.00
表2 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能效分级
版本号

净化能效等级

净化能效η  /(m3/(W·h))

2008版

A

η≥0.80

B

0.60 ≤η <0.80

C

0.40 ≤η <0.60

D

0.20 ≤η <0.40

2015版

高效级

η≥ 1.00

合格级

0.50 ≤η < 1.00

3)“噪声”的技术要求由分3档改为了分4档,见表3,主要是结合了市场上的产品分布情况,使其更加细化,增加适用性。
表3 洁净空气量与噪声的对应要求
版本号

洁净空气量/(m3/h)

声功率级/dB(A)

2008版

Q≤150

≤ 55

150  < Q ≤400

≤ 60

Q>400

≤ 65

2015版

Q≤150

≤ 55

150  < Q ≤ 300

≤ 61

300  < Q ≤450

≤ 66

Q>450

≤ 70

4)“净化寿命”的技术要求由“累积净化量”取代。二者的本质都是评价净化器的滤网使用寿命,但是由于使用寿命受真实的使用环境状况的影响,很难统一评价,因此2015版标准提出了用“累积净化量”来间接表示净化寿命,同时给出了假设条件和真实环境换算的表格,普通消费者可按照表格把相关数据换算到真实环境中。

5)增加了“有害物质释放量、待机功率、微生物去除”三个新的技术要求。这三个指标在其他家电标准中都是常规项目,因此技术要求主要是参考其他标准,没有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本章作为标准的核心章节,并不是对所有项目都提出了技术要求,比如适用面积、风道式净化装置。原因主要是前者是一个洁净空气量推导参数,已经对过程参数进行了相关技术要求;后者则是因为产品种类尚不广泛成熟,限定技术要求的条件不成熟,仅作为方法参考。

试验方法

2008版的试验方法包括8项,分别为:测试的一般条件、试验设备、试验样品、固态污染物去除试验、去除气体污染物的试验、净化寿命的试验、试运转试验、噪声试验。

2015版的试验方法包括11项,分别为:试验的一般条件、试验设备、标准污染物  、有害物质释放量、待机功率、洁净空气量、累积净化量、净化能效、噪声、微生物去除、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性能试验。

“试验方法”这一章节是与“技术要求”一一对应而来,相应进行增减。2015版的最大不同是,把比较复杂的试验方法都转为附录内容,比如洁净空气量、累积净化量、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性能试验。从而文本上更加精简。

检验规则

主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相关要求属于家电行业通用要求,除了有些参考标准进行了版本更新,及试验项目根据前文进行了调整,并无太大变化。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章也是标准修订的重点,对产品关键性能参数的标注提出了详细要求。2008版仅要求标注洁净空气量和净化效能这两类核心性能参数,2015版则要求更细化,如下:

a)洁净空气量(CADR目标污染物)

b)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CCM颗粒物)

c)气态污染物的累积净化量(CCM气态污染物)(选标)

d)净化能效

e)噪声

f)适用面积 (选标)

使用注意事项及说明

2015版新增本章,主要考虑到净化器滤网做为一种易耗品,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产品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还应具有以下注意事项及内容:

a)安全注意事项

b)具体净化原理

c) 放置场所的注意事项

d)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e) 过滤网更换、清洗时的注意事项

f) 其他的注意事项

附录

2008版包括3个附录,分别为:附录A实验室结构及设备、附录B计算方法、附录C空气净化器实验室操作程序。其中,A和B是规范性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2015版包括8个附录,分别为:附录A试验舱、附录B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附录C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附录D颗粒物累积净化量的试验方法、附录E气态污染物累积净化量的试验方法、附录F适用面积计算方法、附录G累积净化量与净化寿命的换算方法、附录H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能力试验方法。其中B、C和D是规范性附录,其它都是资料性附录。

2008版的附录相对单薄,不系统,核心内容就是试验舱要求及洁净空气量计算方法。2015版对附录重新进行了规划整理,主要变动如下:

1)试验舱结构由规范性附录改为资料性附录,给试验室建设提出了详细的技术指标,但是实现过程可酌情调整。同时,把试验舱操作程序整合到一个附录中。

2)由原来的30立方试验舱,增加了一个新的3立方试验舱。

3) 洁净空气量的计算方法,整合到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附录中。2015版变化较大的是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的测试方法,拟合度降为0.90,试验必须进行两次(不测CCM的话,要进行三次),以后一次试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4)新增“颗粒物累积净化量的实试验方法、气态污染物累积净化量的实试验方法、累积净化量与净化寿命的换算方法”三个附录。净化寿命的测试方法虽然2008版就有,但是可操作性较差。2015版对方法进行了详细的细化,保留了一些老版方法的要求,比如洁净空气量降为初始值的50%认为达到寿命,但是整个理论基础和计算方法都做了更改,是一套全新的方法。2015版净化寿命试验方法,首先规定了连续通入污染物的方法,记录随着污染物的总量的增加,洁净空气量的降低情况,最终通过公式拟和出洁净空气量降为初始值的50%时对应的污染物净化总量,即累积净化量;然后,通过假设条件,计算出不同污染程度和不同的房间面积需要的净化器的一天处理能力,累积净化量除以一天处理能力,即可获得净化器具体的使用寿命。

5)新增“适用面积”附录,适用面积的推导基于质量守恒原理,即一个房间内污染物由发生源(内外污染等)和消除源(自然沉降、净化器作用等)两个项目相互作用,最终浓度变化趋于稳定。考虑到我国的房子建设情况及环境污染情况,统一条件,最终得到A=(0.07~0.12)×CADR,其中A是适用面积,CADR即为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上述公式仅是颗粒物对应的适用面积,不是甲醛等气态污染物对应的适用面积。

6)新增“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能力试验方法”附录,本附录使用的净化产品范围较小,比较特殊,无法在密闭试验舱中进行试验,必须搭建风道,测试上游和下游的污染物浓度,从而计算一次净化效率。因此,整个方法独立于整套标准存在,没有在“技术要求”及“术语”等章节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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