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泽周刊34】发包人对签证未置可否,如何认定签证效力?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将有关签证(如误工签单、工期顺延签证等)交由发包方工作人员签收,但发包人未对签证签署意见或...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将有关签证(如误工签单、工期顺延签证等)交由发包方工作人员签收,但发包人未对签证签署意见或者给予答复,直至庭审中方提出不予认可该签证的,――应如何认定签证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承包人将有关签证交由发包方工作人员签收后,发包人应签署是否认可的意见但未签署的,应视为其认可。

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现场签证形式提报给发包人后,发包人负有核实、审查并出具意见的合同义务,发包人违背诚信原则对签证不置可否,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视为其已认可签证的效力,人民法院对签证效力应予以认定。

律所、作者简介

1.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是以建设工程为主导方向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2.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济南、淄博、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34 5534 6688。

 

本刊注:

1.《福泽周刊》于2015年10月16日创刊,由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每周原创发表一期法律电子期刊。后缀数字,表示总发刊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3.著文中作者查阅、研究、参考了有关文章、书籍、案例,在此不一一指明,一并向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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