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泽周刊73】“黑合同”与“白合同”无实质性差异,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确认中标合同的结算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另行签订的非中标合同与中标合同内容无实质性差异,则并不必然导致非中标合同无效,非中标合同仍可作为结算的补充依据。

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如经人民法院审查,非中标合同在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造价及取价标准等主要内容与中标合同一致,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有效,并可依据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协商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相关规划条件、指标发生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发承包双方改变中标合同原定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的,不视为改变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人民法院应确认其效力。

律所、作者简介

1.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系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事务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2.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济南、淄博、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市“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34 5534 6688。

 

本刊注:

1.《福泽周刊》于2015年10月16日创刊,由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每周原创发表一期法律电子期刊。后缀数字,表示总发刊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3.著文中作者查阅、研究、参考了有关文章、书籍、案例,在此不一一指明,一并向作者表示感谢。

 

转载本文请注明:文章转自福泽律师事务所《福泽周刊》,作者郭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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