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赠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赵女士的丈夫张某于去年过世了,张某生前留有一套房产,赵女士想将该房产过户到他们的儿子名下,因此准备好继承所需...



赵女士的丈夫张某于去年过世了,张某生前留有一套房产,赵女士想将该房产过户到他们的儿子名下,因此准备好继承所需要的材料,前来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因为张某的父母于十几年前就过世了,张某与赵女士只有一个儿子,因此合法继承人就只有赵女士以及他们的儿子。

公证员询问赵女士该房产的来源,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赵女士告诉公证员,该房产是张某的父母在世时过户给张某的,当时张某与赵女士已经结婚了,张某因生意失败,家里条件一落千丈,房产都被拍卖了,张某的父母为了资助他们,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张某。赵女士只知道当时交了税费,具体情况她也并不十分了解。

公证员告诉赵女士,如果当时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那么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当时是赠与行为,就要分情况区别对待了。并且公证员发现,张某的父母在将房产过户给张某时,前来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的公证。在公证员看了赠与合同公证的谈话笔录和赠与合同后,公证员告诉赵女士,张某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某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产是张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张某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标的应为整套房屋。

赵女士了解情况后,表示当时张某因生意失败意志消沉,夫妻俩经常吵架,张某的父母可能担心张某与赵女士离婚所以将房产赠与给张某个人所有,自己本来就打算将该套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儿子,本以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先来公证处处理一半的房产,现在该房产属于张某个人所有,那么房产过户手续反倒更简单了。

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大家,很多夫妻都以为在婚后赠与所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法律对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大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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