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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1)人身自由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①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②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2)行为罚(能力罚)
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①责令停产、停业
②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财产罚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⑶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方式:警告
法律
法律:可设置所有
行政法规: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规章: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追诉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实施规则
(1)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
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
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
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②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③具体程序:
A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B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C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③听证程序 :
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条件:当事人要求
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 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执行
(1)原则
①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③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④罚缴分离:
A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B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⑤当场收缴:
A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B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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