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群己权界论

 

不伤害原则,本质上,是一条基本的道德原则,却开出来了不同的文明之花:“善之花”和“恶之花”。...



孔子的群己权界论


原文

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

 胡释

“老师,有什么处事原则是可以管一辈子的吗?”

“那大概就是恕吧。自己不愿承受的事,也不要强加于人!”

胡说

孔子所谓“恕”,或儒家倡导的“仁爱”,其本质就是“不伤害原则”。这一原则乃是现代文明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遗憾的是,甚至缺陷是:(1)儒家不仅没有从“不伤害原则”推导出“自由权”,反而走向了“存天理,灭人欲”,以公德压制和裁判私德;(2)在政治治理上,没有诉诸“法治”,而是维系了“德治”。

然而,在西方,则基于“不伤害原则”,明确界定了个人和社会的权利边界。19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其名著《论自由》(《On Liberty》)中提出: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不伤害原则,本质上,是一条基本的道德原则,却开出来了不同的文明之花:“善之花”和“恶之花”。

承认“恶”,不仅仅需要勇气,必须要正视人性。基于底线的治理,才是为大多数人(构成社会的个体)所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

因此,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是对“底线”的一次重新调整;是对“边界”基于理性和现实的重新划分。

反之,倡导“善”,甚至“抑恶扬善”,高擎道德主义的旗帜,其结果是什么呢?现实已经给出了答案,结论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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