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能让马蓉“净身出户”?他能拿回一半资产就不错了……

 

在最近这出离婚折子戏里,吃瓜群众看的是性与谎言,法律专业人士看的是司法解释总是变来变去的婚姻法、公司法、合伙...



在最近这出离婚折子戏里,吃瓜群众看的是性与谎言,法律专业人士看的是司法解释总是变来变去的婚姻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变幻莫测的人心。

从离婚声明说起
在上一个周末,影视明星王宝强先生通过离婚声明发布离婚公告,给全国闲得抠脚的亲们打了一针浓浓的热鸡血。
在公告中写到“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但是问题来了:婚姻是不能用宣告的方式解除的

中国婚姻法第31条和32条只规定有“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自愿离婚必须由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中法定的离婚理由也只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公告的形式“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愤而休妻已经是古装剧的桥段了,在现行中国成文法中并没有公告离婚的表述方式,公告也仅仅是诉讼离婚后进行送达的一种形式。

当然,王先生在发出声明后的第二天就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法院立案离婚诉讼。我们注意到几个小时内网络上就充斥了该离婚诉讼的请求分割财产标的、起诉书等内容,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如果马小姐愿意,她完全可以立即向法院提交不公开审理申请。

如果不正当两性关系属实,马小姐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婚姻法明确将行为归纳为过错的只有第46条: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但是!损害赔偿 ≠ 过错方净身出户啊!

那么这个过错赔偿又是多少呢,各地法院的标准不一。大家先请看一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代表案例: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

[quote]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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