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贴士系列】金耀:税款滞纳金

 

编辑:金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在加盟德衡律师集团前,曾先后在杭州海关、上...



编辑:金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在加盟德衡律师集团前,曾先后在杭州海关、上海海关工作13年,从事过海关通关监管、保税监管、税收征管、减免税和企业管理等多个岗位,精通归类、审价、原产地、减免税、保税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多项海关业务和自贸区各项海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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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
来源:海关标准化业务规范


一、定义

滞纳金是指海关对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采取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措施。

二、计算公式

滞纳金金额=滞纳税款额×(5÷10000)×滞纳天数

三、计征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缴纳税款之日无法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的税款,海关不予征收滞纳金。

(七)滞纳金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八)滞纳金按税款同一科目一并交入中央金库。

(九)关税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关税数额,进口环节税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对应的进口环节税的数额。

四、有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为保证《关税条例》顺利实施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3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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