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露台渗漏,开发商的错?

 

2007年赵某购买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三层别墅一套,称自2008年起,该别墅二层顶板南侧在雨季发生渗漏。赵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漏水导致的物品损失费用,而开发商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因此赵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每周一例

事故回放
2007年赵某购买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三层别墅一套,别墅顶层南侧有一露台。赵某称自2008年起,该别墅二层顶板南侧在雨季发生渗漏,渗漏位置与楼上露台门处相对应。赵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漏水导致的物品损失费用,而开发商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因此赵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司法鉴定

2011年,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就该别墅屋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人对别墅现场进行了勘验,该别墅露台天沟卷材收头处未做固定及填嵌密封处理,露台门处密封胶已开裂,门内房间木地板已变形,露台门开关不灵活且露台地面高于室内地面。鉴定中心针对这一现状做出了鉴定意见:三层露台天沟卷材收头处未做固定及填嵌密封处理,三层露台门下部门框与露台地面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开裂,均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相关规定。且楼顶露台地面高于室内地面,当降雨量较大且排水不畅时雨水就会流至室内地面,导致室内木地板潮湿、起鼓、变形,露台门不能正常关闭。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修复费用九千七百三十七元八角一分;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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