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丨澳大利亚生态问责法制化

 

澳大利亚经济发达,是全球第12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上生态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开发历史较...

澳大利亚经济发达,是全球第12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上生态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开发历史较短,这都为澳大利亚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它也面临着沙漠地带广布、淡水资源缺乏等严峻的挑战。澳大利亚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其较为完善的生态问责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生态问责制,指相关权益主体以实现社会公共生态环境利益和生态绩效改进为目标,依据一定的规则、标准和程序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质询和评价,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生态责任追究制度。


澳大利亚生态问责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法制化程度高
目前,澳大利亚生态环境方面的成文法按照各自不同的内容可以大致分为4类:

① 生态环境规划和污染防治法,包括危险物品控制、污染防治和土地利用规划等;

② 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保护法规;

③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法;

④ 职业安全、劳动保护以及刑事法律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注重协调联邦与各州的关系,强调预防,条款详细,可操作性强,可以有效压缩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旦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会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极其严厉的处罚。高度完善的法制为生态问责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重视公众参与
生态问责制强调以人为本,实现人与生态、人与环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问责,需要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进来,通过一个教育的过程来提高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素质,让公众学会辩证分析和批判,形成公众自觉、强烈的环保意识,这是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得以良好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在澳大利亚,所有组织和个人不管其利益是否受到了直接损害,都有权对排污者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立法方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会充分接受公众的反馈意见,这对于防止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追究的顺利执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问责相关执法严格
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专业委员会等专门的组织来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执法工作。一般情况下,联邦和各州都有多名专职部长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事务。澳大利亚政府对于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往往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建立起各项工作之间的协作机制,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有效避免了推诿、摩擦等情况的发生。澳大利亚拥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专门化的监督机构来对生态环境保护事务进行监管,监管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对违规者施以高额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澳大利亚各州设有隶属环保局领导的“环保警察”(SEPP)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执法的严格有利于提升生态问责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对于生态失范行为也具有很强的预警和预防功能。

澳大利亚的生态问责制突出特点就是较高的法制化程度,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覆盖面广泛,注重法律的制定、推广、实施等各个环节,保证了法律的实效性。但我们也应看到,联邦及各级政府过多的法律难免带来执行中的困境,政府履行职责缺乏一定的弹性。尽管澳大利亚政府一直强调各项法律之间的适应和协调性,但收效甚微。政府之外的评估机构、公众和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对于澳大利亚生态问责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生态问责方面,澳大利亚政府与社会公众保持了很好的互动性,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有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这一方面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素质,有利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减少和改善;另一方面又保证了问题出现后社会公众对于政府进行生态问责的实际作用。而一些专业审计、评估机构,提升了生态问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澳大利亚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的生态问责制,为处在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时期的我国提供以下几点借鉴与参考:
进一步完善生态问责立法

生态问责需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运行。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法律法规系统性和有效执行方面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对于生态问责的立法,可以吸取澳大利亚的一些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国情,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合理设置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

合理设置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与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专门的审判庭并立,统一审理生态环境方面的案件,可以有效提升此类案件审理的效率、专业性和合理性,由此达到更广泛和更深入问责的目的。此外,对于案件专业化的认定,除了法庭中专家委员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中的专业技术力量,以此来提升具体问责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生态问责中的绩效评估体系

澳大利亚CCQG的评估模式具有主体多元化、指标体系设计科学、程序规范、注重结果的充分利用等特点,为我国推行“生态绩效评估问责”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① 体制方面要保证问责机构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② 采用合适的评估主体,既要优化人员组合,也要发挥外部评估主体的作用;

③ 对生态问责评估设计指向性明确但保留一定的弹性的指标体系;

④ 建立一套相对稳定的评估问责程序,明确每个阶段的具体任务;

⑤ 突出对于结果的运用,避免对于生态环境方面的评估问责流于形式。

发挥社会参与在生态问责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问题是与所有公众、社会组织相关的公益性问题。对于生态问责,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全员参与,形成一种良胜的互动机制。在社会中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氛围,加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素质,全民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之中。如此一来,公众才能真正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切身感受到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其在生态问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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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华大学学报


策划:齐守文

编辑:克仰志、贾共鑫、王慧君、张珺

特约编委:孙伟伟

审核: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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