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丨 民间借贷那些事你了解多少

 

导语:借出去钱能还回来或能追回来当然更好,但有时钱借出去了无法追回,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障能够胜诉,这究竟是...

导语:借出去钱能还回来或能追回来当然更好,但有时钱借出去了无法追回,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障能够胜诉,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到底要不要借?怎么借?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官通过几个案例现场说法告诉您借钱那些事。
打官司讲证据,“口说无凭”难胜诉
案例一
张浩和李伟是一个公司的同事,时不时地彼此也有一些小额借款,不过都是今天借了明天还。但是2014年3月14日,张浩声称想回老家一趟给爸妈带点好的东西,先借李伟5000元,回来就还。可是直到张浩回单位一周后还是不提还钱的事情,李伟催款时,张浩辩称自己没有借过李伟钱,基本上借的小钱都是第二天会还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伟主张张浩借了自己5000元钱,但是没有证据有提供过借条、欠条这样的书面证据,由于原告李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张浩之间有借贷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李伟要求张浩偿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自然人之间借贷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没有收据、欠条,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不过这些并没有改变还款前提——即还是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钱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出借人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因为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钱,怕伤感情就不打借条。借钱最好还是留个书面协议,不然,空口无凭,事后若有反悔,借钱的事实究竟是怎么样就难以说清了。
债权债务相对人清楚,“对象明确”有胜算
案例二
王某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向生意客户范某借了20万元,并给范某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显示借款人为公司名称,并加盖有公司印章。借款到期后,范某多次催要,王某都推脱不还款。范某就一纸诉状讲王某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出具的欠条加盖有公司印章,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借款人落款也为公司名称,而范某状告王某个人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很多案件中虽有书面的借款协议,但是被告(借款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借条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也是有讲究的。本案例中与企业法定代表或者股东签订借款协议时,就需注意在合同内容中区分究竟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在借款时,双方都应该认真核实对方身份,确定无误后记录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具体个人信息,以防出现借钱后讨要无主的情况。
利息约定按法律,超出部分不保护
案例三
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经审理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当然,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案例所显示的借贷纠纷点,在民间借贷中还存在各种风险,为此法官总结提醒为一下几点:
1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
出借人仅凭一张大额借条起诉时,还要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将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
借条上要注明还款时间,借条上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的,属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之日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5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6
如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除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徐  哲
编辑:克仰志、刘丹、行彦霏、姜楠
特约编委:关小海
审核:金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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