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不仅是...



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一方抛物 八方担责 
原告胡某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虽未能查找到肇事方,但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6-706户所为。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高空抛物的危害



一、高空抛物容易发生危险,有时高空坠下来的哪怕一个小小的钱币或是一个小小的石子都有可能危及小区路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高空抛物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本来大家共同创造的小区的优美的环境就被这从天而降的飞来之物给破坏了,有时是一棵大白菜,有时是一堆卫生纸,有时是一堆生活垃圾。

三,反映一个社会居民的基本素质,不排除一些抛物现象是无意识的,比如孩子往下扔东西。也有为数不少的人是明知道会发生危险仍然为了贪图一时的方便直接将废物抛到窗外,这种行为是损人利己,是不符合公民基本道德的。

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有时候无意识的随手一丢画一条抛物线,就有可能摧毁一个生命,甚至一个家庭。高空抛物危害之大,甚至产生的法律责任,是难以估量的。

几种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一般情况下除了常见的生活垃圾外,下面几种相对比较危险的抛弃物需引起重视:

1.烟头。抽完香烟,往后一甩——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带来的后果: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带来的后果: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带来的后果: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花盆。台风到来,花盆坠落事件时有发生。带来的后果: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其他因素。带来的后果: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晾衣竿。遭遇台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带来的后果: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7.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来的后果:轻则让路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

呼吁业主

为了保障业主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业主朋友们也应该做到: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个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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