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再现个人消防罚单让子弹飞一会

 

2016-06-12...



一、导语

自北京开5月26日出首张个人消防罚单之后,青岛6月3日也开出其首张个人消防罚单。

我国消防法颁布实施已多年过去,如今零星出现“首张个人罚单”,是进步还是尴尬?

二、青岛首张个人罚单

据半岛网6月12日报道,青岛市黄岛区隐珠派出所日前也开出了“个人消防罚单”,这在青岛也尚属首次。

家住青岛黄岛区的张女士因与邻居刘女士矛盾故意将新房装修剩下的杂物堆放在楼道内,将疏散通道全部堵塞。

针对张女士和刘女士两家矛盾,物业公司多次出面协调未果。

5月下旬,黄岛区隐珠派出所民警就张女士故意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现场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6月3日,派出所民警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张女士仍未清理堵塞疏散通道的杂物,遂依法给予处罚,当场开具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女士实施行政罚款200元。

三、“首张个人罚单”是进步也不乏尴尬

公安消防机构因数量有限、人手不足等因素,在执法实务更集中于对企业单位进行执法监督。

现行《消防法》虽赋予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以弥补公安消防机构精力有限的短板,但未明确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执法处罚之权限;

现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虽明确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但未明确是否可以对个人消防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检查。

因此,虽然我国消防法对个人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受限于执法权限,能管的不能处罚,能罚的没有精力管理,导致出现消防法颁布实施多年至今才零星出现“首张个人消防罚单”的尴尬局面。

正是这种监管与执法权限的错位,目前北京、青岛等多地已将消防执法权限调整到基层派出所,此举改革具有进步意义,个人消防罚单“首例”即是立竿见影效果的注解。

相信北京与青岛的“首张个人消防罚单”应能给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很好的借鉴与示范作用,让个人消防违法行为处罚遍地开花,让子弹再多飞一会!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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