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的典型案例

 

A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010年2月,当地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



A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

2010年2月,当地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A公司按照12%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内分3期清偿完毕,每年为一期,每期偿还1/3。

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A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

A公司根据前述重整计划的安排,在2010年2月确认了约10亿元债务重组收益。2010年年底,A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目前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第一期债务清偿时间和金额偿还债务。

为了避免破产清算,公司一方面书面致函各相关债权人恳请延期偿还债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各债权人及相关部门的书面异议;另一方面正全力加大工作力度和加快工作进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筹集到相应资金偿付第一期债务。

公司将根据事情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公司是否能在2010年年报中确认上述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

案例解析:根据A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只有在A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

这说明,债权人所作出的债务豁免承诺只有在A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完所有偿债义务之后才生效,在此之前,A公司不应该确认重组收益。

本案例中,A公司已于2010年年底前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目前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第一期债务清偿时间和金额偿还债务,这进一步证明,在2010年年底,无法确定A公司是否能够按照破产重整方案履行完毕所有的偿债义务。因此,A公司不应在2010年度确认相关债务重组收益。


    关注 烬僐烬媄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