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背景情况

 

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背景情况...



2006年8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或新破产法)引入的破产债务重整制度专门辟出一章分3节共计25个法条对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在此之前,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设计了破产重整程序,将破产重整称为“整顿”,与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完全不同。

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新破产法,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新破产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新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据债权分类,债权人会议分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进行表决。

在实际工作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通常会由于全额偿付而通过重整计划,但普通债权组(债权人通常为商业银行,占总债权比例通常较高)通常会由于最终偿付比例过低(通常为10%~20%,最低为2%)而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使出现上述情况,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仍可在符合新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务重组通常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判决对债务人进行法律约束并对债权人进行保护。根据新破产法,一旦重组计划实施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债务重组,自2007年年报公布以来,不少ST类上市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立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例如,某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当地法院于2006年12月批准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大额普通债权中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13%的偿付比例以现金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满12个月的月底前清偿10%,满24个月的月底前清偿35%,满36个月的月底前清偿55%,该公司重整后债务约为9.8亿元。根据法院判决,该公司在2007年年报中确认了约20亿元债务重组收益。

对于ST类公司是否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按期履行偿债义务,市场相关各方一直存在较大疑问,由此引发了较大争议,即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立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关注 烬僐烬媄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