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被辞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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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景】

职工高某,2013年5月入职我市某企业工作,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2月高某剖宫产下一子,产假天数为173天。2016年4月底,该企业通知高某合同到期且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将其辞退。

那么,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怎样的权益呢?

【双方观点】

高某认为:该企业在其生育产假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认为:高某在生育期间未按规定在公司上班,同时没有提交生育休假的假条,属于连续旷工行为,企业据此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启示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基本工资。如女职工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者,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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