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吧】出门撞上狗屎运,账可怎么记?

 

有C粉问:会计出门在外捡到了10元钱,应该怎么记账呢? 要说起来,并不是每个人出一趟门都能捡到钱的。看来这位...





有C粉问:会计出门在外捡到了10元钱,应该怎么记账呢?

要说起来,并不是每个人出一趟门都能捡到钱的。看来这位会计真是走了狗屎运了。

C粉问的也真切,这账该怎么记的确是个问题了。

有人想,就记营业外收入呗,又不是销售所得。

有人则想,如果丢钱的人正好欠我们单位的钱,不就可以冲减应收账款了吗。

还有人琢磨着,管它什么原因,先记在其他应付款再说,本来就不是自己的钱。

C粉朋友,你的想法呢?

以下空白若干行,思考一下……

理智滴说,这个问题有必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下:

1】会计捡钱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捡钱是会计的工作内容之一。所以,在外出的路上遇到钱,会计不但应当捡起来、保管好,而且还应当交给单位存起来。就权当是给会计定的小目标吧。

看到这里,可能有C粉按捺不住了:哪个单位的会计会有这样的狗屁职责?!

嘿嘿,先别急,容人家把话说完。

话说到此,小编觉得虽然有几分道理,但结论的确有悖于常理。所以,路上捡到的10元钱,不会是会计在履行职务的行为。

既然不是履行职务,那还有什么账可记?

2】会计捡钱与其职务行为无关

这话好解释:如果会计姓郝名运,那10元钱被一个名叫郝运的大姐(暂且这么定个性别和年龄吧)捡走也就与单位无关了。

这一下,问题又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显然,这捡到的10元钱郝运大姐很难找到法律依据,而丢钱的人显然已经损失了10元钱,所以郝运大姐就应当归还本人,或者委托公安机关代为寻找失主和归还。

既然是郝运大姐的个人行为,它能记在单位的账上吗?

说来说去,原来那捡到的10元钱根本就无须记账。

那么,如果会计就是在本单位某间办公室的地上捡到了10元钱,又该怎样分析呢?欢迎热心的C粉也来聊一聊,写下留言哦。



注:封面图片和图片素材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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