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丨 新民促法施行前我们要准备什么(三) —— 梳理学校的资产及财务状况

 

新民促法施行前我们要准备什么(三) —— 梳理学校的资产及财务状况...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余苏律师)

我们从新民促法以及随之颁布的1+2文件中可以看到,有一个反复强调的要求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以及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如何做好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准备工作。

一、健全资产管理



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产权明晰。首先我们来回答一个问题:在旧民促法的背景下,学校的资产权属归谁?有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认为,学校是我真金白银投资的,那学校所有的资产当然都是我的啊,谁投资谁收益嘛。然鹅,并不是!不是~不是~~!根据旧民促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及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是由民办学校本身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使用和管理民办学校财产的只有民办学校自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哪怕你是举办者!那么办学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归谁所有呢?根据旧民促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不好意思,木有~~!所以,为什么说旧民促法背景下的学校产权制度不清晰呢。

接下来,我们再回答一个问题:新的民促法背景下,学校的资产权属归谁?大家都知道,新民促法对民办教育进行了分类管理,即义务制教育仍然实行非营利性办学,其他形式的教育可以实行营利性办学。根据新民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敲黑板,重要的变化就在这里!也就是说新民促法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清算后的资产不能归举办者享有,只能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而营利性学校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将清算后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

鉴于前述,各位可以看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产权制度有很大不同。故而,建议各位在目前阶段就产权问题应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分清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政府投入、捐赠收入

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利性学校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说营利性学校的办学资金只能由举办人投入及学校自身办学积累。

2、落实办学用地、校舍、学校固定资产等权属来源和法律关系

办学用地的取得方式(是行政划拨还是国家出让)、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用地)、权属来源(是自有用地还是租赁取得)等都对民办学校未来的选择及举办者的办学回报具有直接的影响。

比如,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今后将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也就是说,如果现在学校的用地是行政划拨取得的,那么将来想要转成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能就得按照时价对原划拨用地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再比如,办学用地的权属如果归于学校本身,鉴于新民促法施行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这就意味着该举办者当初投入的土地成本无法进行回收。但是如果办学用地的权属归于举办者,学校只是向举办者租赁该地块办学,那么即使新民促法施行后,该租金收入也是可以作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合法办学成本得以保护,举办者可以借此慢慢回收土地成本。

3、根据学校未来发展战略,有意识调整相关权属法律关系

各位可以根据学校未来发展的目标、战略和规划,提前对学校资产的权属进行调整,对资产的使用、处分提前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将来是选择营利性办学还是继续保持非营利性办学,现在开始都要有意识的健全我们的财务会计制度,否则将来非营利性学校很多的合理成本无法得到认可,营利性学校可能承担很多不必要的税负或者遭致各种税务或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为了响应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号召,民办教育举办者们应该在此时就应该认真全面清理学校的各项文件,尤其是资产文件及财务文件,根据对新法的透彻理解,顺应形势,从而提前进行适当调整。所有的调整都要围绕一个明确的目的,所以接下来的最后一篇文章,我们就要来谈谈如何进行合理选择了。

声 明
本微信文章仅作交流之用,不作为该文原创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如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以合伙人余苏律师为首,岑彩云律师、余媛姗律师等多位律师组成的教育领域法律服务团队凭借多年来对教育领域敏锐的洞察力及自身过硬的专业能力,已率先在教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服务对象涵盖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立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教育领域战略发展规划、现代办学管理制度构建、校舍用地建设、并购重组、投融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多方面、高品质法律服务。在教育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使得团队能够根据教育领域的投资人、管理者、教育机构、教育从业者等多层次客户的不同实际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在国家全力倡导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下,在民办教育大力改革之际,法律服务已成为教育行业健康发展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点击此处查看“教育领域法律服务介绍”


    关注 君泽君论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