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锅谁背?

 

母校上头条了……一则新闻“ 研究生参加导师饭局酒后猝死:5桌师生干掉13瓶白酒”,把母校推到了风口浪尖处。...



母校上头条了……一则新闻“ 研究生参加导师饭局酒后猝死:5桌师生干掉13瓶白酒”,把母校推到了风口浪尖处。学生在校期间死亡,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来找学校。父母们都想着,把活生生的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应该负责孩子的安全,出了事学校就应该负责。可学校却并不这么想,学校方面觉得不能事事都怨到自己身上,有的锅自己不背。

两种矛盾的观点,必然会产生冲突,也就有了下面这幅场景......



在之前我写过一篇关于大学生在学校死亡,责任的问题(这事儿要找谁?)。从民事和刑事不同的角度对责任的划分进行了说明。其中对于学校来说其承担的是一种安全保障责任,在那篇文章当中详细解释了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再次即不加赘述。

在这件事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校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也并没有因果关系。客观来看,这件事,学校真没有多大的责任,可以给予家长以人道主义补偿。

学校没有责任那人就白死了么?当然不是。虽然学校没有责任,但是仍然要有人为其死亡担责——劝酒者。聚会中的劝酒者才是责任的承担者。 一般情形下,因饮酒过度造成的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失,因为是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但是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说明知对方已超过自身饮酒的最大限度,已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而劝酒的,需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聚会当中谁劝酒,谁就要对死亡承担责任。

在这件事中,出现了老师,老师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这个我觉得,因为是在非工作时间的聚餐,并不能以“老师”的身份而强加于其过重的义务,比如说应该阻止学生们的闹酒。此时应将其看做是一个普通的与会者。当然,如果老师有劝酒行为,老师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至于学校对于老师是否会有处分,那就看学校对于老师的条例规定了。

聚会的组织者会要承担责任么?对于聚会的组织者,其确实要比普通的与会者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与会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具体指:与会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将其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要进行劝阻,避免发生车祸等损害;与会者有身体不适时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在本案当中,死者是在回到宿舍后发生身体不适,送往医院而不治身亡的。并非是因为醉酒而发生意外安全事故而死亡的。如果,死者在聚餐时或者回来的路上并没有什么过于异常的行为(需要就医的),组织者对此也没有责任。

所以这事主要的责任也就是劝酒者。在中国,聚会喝酒是最正常的事儿了,可是喝酒也要有个限度,对方不能喝的时候,硬是劝酒,发生事故的话是要承担责任的。除此之外以下几种情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堵校门也是父母一种无奈的做法......他们不知道除了找学校讨说法还能找谁。他们怕学校“店大欺客”,只能出此下策,也理解他们的行为。不过还是希望校方和家长方面可以坐下来谈谈,双方都拿出应有的诚意,学校可以适当地做出让步丫,毕竟是孩子的母校,当妈的,吃孩子的亏又能怎样呢?事情已经发生了,双方都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家长方面也稍微的平静一下情绪,毕竟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希望早日解决。唉,再怎么解决,家长也过不好这个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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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多聚聚,多说话,多吃饭,适量饮酒,过个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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