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持公证遗嘱要分遗产,婚姻法、继承法要听谁的?

 

《婚姻法》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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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甚好。1996年,黄某结识原告张某,并与张某同居。同时,张某也在经营生意,在经济上并非全依赖黄某。14年初,黄某患肝癌住院,入院治疗期间,蒋某对丈夫悉心照顾。2015年4月22日,黄某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黄某将6万元的遗产赠与她,并有公证机关公证,在场人士一片愕然。
原告张某诉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生前留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价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2015年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却控制了全部遗产,拒绝履行公证遗嘱。张某认为,蒋某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蒋某履行公证遗嘱确定的义务,给付其遗产份额6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身患肝癌,临终前于2015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某,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在赠与的内容上却存在违法之处:

1、按有关法规,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2、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未经蒋某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3、蒋某继承父母的一套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后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今年,夫妻又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实际已没有8万元。故黄某在遗嘱中对该售房款的处理违背了客观事实。
黄某在认识张某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某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且,蒋某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丈夫病危仍悉心照顾,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决定。

【分析】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单从《继承法》来说,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在审查时,充分考虑到此案的背景,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法院突破常规,大胆援用《民法》有关规定来审理此案。本案中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则损害了无过错的被告,反而助长了“第三者”的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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