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能要违约金吗?

 

案情 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起诉  据悉,信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兰某居住的信阳市南湖路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







案情 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起诉

据悉,信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兰某居住的信阳市南湖路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4月6日,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的标准为0.3元/月/㎡,公摊水电费按实际产生费用收取。从2008年1月到2014年4月,兰某以物业管理混乱、房屋漏水问题严重为由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信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多次找兰某索要这些费用均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兰某一次性结清从2008年1月到2014年4月起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920元、公摊水电费228元,合计2148元;兰某承担违约金1453元。



判决 驳回物业索要违约金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仅适用于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且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规定有违约金时才能适用。



该案中,原告信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被告兰某支付逾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的诉请系基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有合同依据。但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管理混乱、房屋漏水问题严重,所以被告才迟迟未交物业管理费,原告对此也承认。瑕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兰某一次性支付从2008年1月到2014年4月所欠原告信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的90%,即1600余元,以及公摊水电费228元。驳回信阳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物业服务有瑕疵


  无权收取违约金

办案法官认为,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合同要求原告物业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导致物业管理混乱,被告房屋漏水严重,未完全履行合同,原告在收取物业费时并未提供对等的物业服务义务,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因此,对存在瑕疵的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一方是无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的。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对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义务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秩序、卫生、安全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建筑物、公共设施、绿化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业主进行其他物业服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个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具有个体性、相对性、特定性特点。同时,按照该类合同而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行为、履行的义务,相应也具有直接性和特定性。物业企业和每个业主签订的合同都是一对一的,业主可以从维护私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提出抗辩理由。



该案中,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造成被告房屋漏水严重,已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履行行为是一种不完全履行行为,未提供全部履行,但并没有造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作出被告只承担90%的物业费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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