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判决或致岳阳三社区面临巨额赔偿,谨防集体资产“合法”流失

 

如果集体资产以法律的名义“合法”流失掉,那将是对共和国法律体系的严重亵渎!...





1999年前后,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下辖的渔光、天灯、良万社区(以下简称三社区)与岳阳金龙大酒店签订转让合同,将金龙大厦作价950万元转让给岳阳金龙大酒店。三社区如约将金龙大厦交付给岳阳金龙大酒店,而岳阳金龙大酒店仅支付转让款150万元,拒不支付剩余款项,长期占据金龙大厦。为此,三社区于2000年6月7日向岳阳中级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三社区与岳阳金龙大酒店签订的转让合同及赔偿三社区经济损失。

2006年4月28日,该案经湖南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三社区与岳阳金龙大酒店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由三社区赔偿岳阳金龙大酒店经济损失590多万元。2008年12月18日,三社区在法院与岳阳金龙大酒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业已执行终结。

2016年10月26日,因最高检提出抗诉,湖南省高院将这起已经执行终结的案件提起再审,并作出了与2006年4月28日湖南省高院100号判决书绝然不同的判决。为何相隔10年的前后两次再审,湖南省高院作出了绝然不同的两份判决书?

两份绝然不同的判决书
岳阳金龙大酒店在与三社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又不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均被依法驳回。此后,岳阳金龙大酒店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遂指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岳阳金龙大酒店转让房屋后的投入进行鉴定,三家鉴定机构先后作出了三份鉴定结论。其中金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365万元,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389万元。这两家鉴定机构的结论比较接近;但恒兴会计师事务所却出具了1912万元的鉴定结论(以下简称1-306号审计报告)。2006年4月28日,湖南省高院原终审判决采信公众会计师事务所389万元的鉴定结论(以下简称040号鉴定报告)。



2016年10月,在没有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的条件下,湖南省高院最终采信了恒兴会计事务所1912万元的鉴定结论,改判三社区赔偿岳阳金龙大酒店本息合计1000多万元。至此,从2000年到2016年长达16年的金龙大厦案件已告终结。

令人不解的是,同样一个案子,同样的法律条文,同样是在湖南省高院审理,为何采信了绝然不同的两份鉴定结论,并作出了大相径庭的最终判决?

依法应当采信哪份鉴定结论?
湖南省高院采信恒兴会计师事务所1912万元的鉴定结论,改判三社区赔偿岳阳金龙大酒店1000多万元(包括利息)。其采信的此份鉴定结论超出法了院委托鉴定的范围,程序违法且与客观事实相矛盾,其理由有三:

其一,1-36号审计报告的鉴定范围未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且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306号审计报告将经营户投资装修形成的附着物计入岳阳金龙大酒店投入。三社区于1994年将金龙大厦总体租赁给珠海高阳实业公司,该公司未经三社区同意又将金龙大厦转租给多家经营户。经营户装修后投入经营,装修附着物是经营户投资装修的,承租主体是珠海高阳实业公司,而本案诉讼主体是岳阳金龙大酒店。1-306号审计报告将此项计入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其二,三社区的损失远远大于岳阳金龙大酒店的损失。岳阳金龙大酒店占用金龙大厦期间,三社区仅物业租金损失就高达500多万元。

其三、1-306号审计报告违背客观现实。金龙大厦转让合同签订后,三社区发现,岳阳金龙大酒店纯属空壳公司,当时连聘请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负债累累,债务官司缠身,何来1900万元资金装修金龙大厦?当时物价很低,岳阳建筑成本价仅300元∕平方米。普通装修充其量不过150元∕平方米,就算十分奢华装修也不会超过500元∕平方米。现在该房屋部分装修还保留着,可以看出是非常简单的装修,所有投资根本不到200万元。

 谨防集体资产“合法”流失
此案事关三社区六千失地农民的生存之本。2016年10月,湖南省高院最终以恒兴会计事务所1912万元的鉴定结论,改判居委会赔偿岳阳金龙大酒店本息合计1000多万元。其最终结果就是三社区共同所有的价值两千多万的集体资产将被不良奸商以法律的名义鲸吞掉!湖南省高院无疑从中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助纣为虐的角色,而作出此项判决的法官也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被后人所唾弃!习总书记在谈到司法公正时,引用了培根名言:“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一个官司判下来,不仅仅是谁赢谁输的问题,判下去的是一片公正、一片人心、一个信念、一个威望。省高院康为民院长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确保办案100%依法公正应作为每个司法人员追求的目标”。

湖南省高院在抡下法槌作出如此判决之前是否权衡过:到底是六千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重要,还是几个不法奸商的利益重要?到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事大,还是维护极少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事大?到底是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还是助长极少数人中饱私囊?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必须维护公有制经济基础,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如果集体资产以法律的名义“合法”流失掉,那将是对共和国法律体系的严重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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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格文,网名“岳阳最美”,男,1978年生,岳阳县人,吉首大学历史系毕业,湖南省委统战部备案“网络意见人士”,业余兼职岳阳市网络文化协会副秘书长、红网时势版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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