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栏目首发!商务部编发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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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8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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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6-12-13

为保障食糖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决定自12月下旬开始投放第二批国家储备糖,数量30万吨,竞卖底价为6000元/吨(仓库提货价)。国家储备糖投放通过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电子网络系统公开竞卖,竞卖标的单位为300吨。

其他有关竞卖具体事项由商务部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13日

(稿件来源:发展改革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83号
(向上滑动,查阅全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83号

【发布日期】2016-12-16

【实施日期】2016-12-16

为保障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符合国家标准和海关相关标准并互相兼容,满足海关物流监控业务应用需求,海关总署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了2家检测机构(江苏北斗卫星导航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为应用于海关业务的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提供检测服务。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生产厂商的相关产品,须经其中任一家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方可参加各海关单位关于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的招采,并在海关业务管理中使用。具体检测过程请按照《海关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检测机制》(见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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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84号
【发布日期】2016-12-19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

进口人使用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含2017年3月31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对于签发日期在2016年12月20日及以后的原产地证书,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可以不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货物是否满足《协定》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4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7号 公布2017年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条件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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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16-12-21

根据《2017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3号),现公布2017年度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条件的企业名单。

商务部
2016年12月21日
5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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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78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至7.9%。

2015年12月30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46%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9.1%

(LS Cable & System Ltd.)

2.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7.9%

( 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2月30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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