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说法】“捡”来的犯罪

 

案例课堂...



文章来源:昌平检察


案例课堂之盗窃篇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好朋友小明!好久不见,我可是很想念大家(*@ο@*) 哇~从这期开始,小明开始开设案例课堂,讲述发生在大家周围的真实案例,今天是案例课堂的第一课盗窃篇,大家快来看看吧~

“捡”手机是犯罪吗?
案情简介
       小林、小峰和阿玉是一起在职业学校读书的好朋友,均未满十八周岁,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三人像往常一样借了同学的身份证去网吧上网,到网吧后三人并排坐在相邻的位子上玩游戏。

次日凌晨,小林无意间回头看见后排一男子座椅右后方地上有一个手机,心里犹豫着捡还是不捡。小林用胳膊肘碰了一下小峰,小声说:“你看那人是不是掉了手机,好半天了都不知道。”小峰顺着小林眼神的方向寻觅过去,发现坐在阿玉背后男子的椅子下,确实躺着一部八成新的银色苹果手机,想到自己前不久刚丢了一部手机,心头不免懊恼,瞬间萌生了把手机捡起来补偿自己损失的念头。

小峰自己不敢去捡,看看身边的阿玉离手机更近,并且监控可能只能拍到小林和小峰,拍不到阿玉,于是就碰了碰阿玉:“你身后那人掉了手机,他好像不知道,你那是监控死角,你捡不捡啊?”阿玉往身后一瞥,看见坐在他身后的男子正戴着耳麦入迷地打着游戏,椅子右下方的地面上有一部苹果手机,他显然不知道自己掉了手机。出于侥幸心理,阿玉站起来转身往后走了一步,迅速蹲下将手机捡了起来,随后将手机交给小林,小峰拿过来将手机关了踹在裤兜里。不一会儿,后排的男子发现手机丢失了,焦急地询问周围人有没有看到,小峰三人相互看看,谁也没有作出回应。后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锁定小峰三人,并将其抓获。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
法律适用



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认为三人行为涉嫌刑法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三人均为未成年,又属于临时起意,初犯、偶犯,并且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已经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未造成其他损失,最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提高法律意识
检察官说法


案发后,三位年轻人均认为自己当时只是一时贪图小便宜,根本没有意识自己的行为严重到已经构成犯罪,正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这样的后果,十分后悔。

检察官提醒大家:青少年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物质诱惑面前需时刻保持清醒,三思而后行。要学法、知法、守法,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意识。

【小明小贴士】
上面的故事都是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身心还不成熟,极易受到诱惑,也容易受人伤害。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拒绝各种诱惑,积极向上,努力成才!


    关注 青岛案管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