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劣了!余干县这个人撞倒8岁的儿童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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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
10月04日傍晚18时40分许,余信公路钱齐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儿童被撞倒在路边,嫌疑车辆逃之夭夭。
案件记录
接警后,乌泥中队值班民警洪怀武、付战球立刻赶赴案发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已经逃逸,伤者也被紧急送往南昌救治。民警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目击事情发生经过的村民告诉民警,被撞的伤者名叫徐志胤,是一名8岁的儿童,在回家途中靠路边行走,被一辆从后方驶来带斗篷的红色福田三轮摩托车带倒,头部触地后昏迷不醒。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察觉发生交通事故后,加大油门当场逃逸。村民赶紧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通知儿童的家人。
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察觉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停车,而是加大油门当场逃逸。
民警一方面向上级进行了汇报,另一方便当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沿着余信公路进行追逃。大队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情后,引起高度重视,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专案组,由教导员付向东任组长,副大队长李富清任副组长,兵分两路开展侦破工作。

第一组以乌泥中队为线索排查组,以余信公路前齐村路段周边村庄为重点,逐村进行排查。

第二组技术支持组,通过现代科学手段,结合技术侦察,寻找嫌疑车辆的痕迹。
案情初显


日复一日,以副大队长李富清为首的侦办小组在海量的车辆信息里寻找肇事车辆的蛛丝马迹,经过21日的艰苦排查工作,10月25日,经技术支持组追踪、鉴别,民警锁定一辆有重大嫌疑的三轮摩托车。并立即传唤车辆所有人胡某道到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询问调查,胡某道在强大的心理攻势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胡某道如实供述了其肇事逃逸的事实。
案件还原
原来,中秋当日,胡某道带着妻子和孙子从石口来到县城走亲戚。晚饭后,胡某道自己驾车回家。行至前齐村路段时,不慎将靠边行走的儿童带倒,胡某道看到自己交通肇事,心生恐慌便无视生命和法律法规,驾车当场逃逸。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根据规定,李某除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外,还将受到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都有明确规定,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该怎么办↓↓↓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相关处罚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处罚,即“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并可以处以拘留的处罚。”


余干公安交警提醒: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一旦逃逸,将加重处罚。
为我们余干的公安点个大大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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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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