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离职,公司说:你的年终奖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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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请到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王伟杰,来和大家聊聊,年终奖的那些事儿。
王伟杰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专业从事电商法律服务,包括网店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跨境电商法律服务。擅长劳动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

时间过得很快,一转眼,又到了年末。最近一段时间,“律师来了”后台收到了很多读者关于“年终奖”的咨询。

“年终奖”究竟属于工资还是奖励?

单位可以随意扣钱、分几次发,或者不发吗?

年底离职,单位却以此为由不给我“年终奖”,这合理吗?

请听王律师细细道来:
小张2016年2月15日入职杭州A公司,与杭州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约定月工资3000元,年终奖24000元。2016年度小张顺利地拿到了所有的工资和年终奖。

2017年小张继续在杭州A公司工作,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仍然领着3000元钱工资。

临近年末,小张向公司辞职并要求公司按其实际工作的月数结算年终奖。公司认为双方2017年没有约定年终奖,年终奖也不属于工资范畴,完全是由公司根据自己的效益决定是否发放,而且小张2017年度工作不满一年,也没有资格享受年终奖。
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小张是否应当享受2017年度的年终奖?

我们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

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年终奖不是赠与,用人单位不要太任性


既然年终奖是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那么发或不发,发多发少就不是公司老板拍脑门就能单方面做决定,而是要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的约定或规定执行。

如果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数额,而没有约定考核标准,则用人单位就不能擅自以公司效益不好或者该员工表现不达标等理由拒绝支付年终奖。

即使员工和公司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年终奖,但公司实际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如果今年突然停发了,员工同样有权按照往年的奖金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本年度的年终奖。
三、员工提前离职也享受年终奖
年终奖是员工在这一年度中为公司付出劳动所获取的工资收入,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即使员工在中途离职,也应根据该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年终奖。

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向提前离职的员工支付年终奖,就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年底前离开公司则不享受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就有对这种规定不予支持的判例,例如深圳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78号]就曾判决某公司有关员工提前离职不享有年终奖的规定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类条款应属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提前离职而拒不支付年终奖。

上述案例中,小张提前离职,可以按照2016年度的年终奖标准,根据其2017年度实际工作月数按比例获得年终奖。

编辑  朱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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