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了,来点法律“干货”

 

年关将至备年货,法律年货干货请您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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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盼望过年的心情无以复加,无心上班,满脑子都是过年、过年。

小编特准备了这篇关于过年大扫除相关的法律知识与你分享,让我们一起准备过大年!
法律干货之大扫除
快过年了,因为工作繁忙,秦先生找了一个临时工王阿姨帮自己扫除卫生。

但工作时,王阿姨一时大意,将秦先生一个十分宝贵的花瓶打碎了,这时秦先生能否要求赔偿?

王阿姨工作时不小心摔伤了,秦先生该不该赔偿?

王阿姨在阳台清扫时,不小心将楼下的李大爷砸伤,李大爷要求赔偿,赔偿款应该谁付?


01
对于被打碎的花瓶,秦先生可以主张索赔
秦先生和王阿姨达成这份打扫卫生的协议,当然也应当包括禁止损坏物品。王阿姨由于过失损坏了物品,根据《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阿姨由于疏忽大意打碎花瓶,侵害了秦先生的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秦先生可向王阿姨索赔。


02
关于王阿姨和李大爷受伤索赔的认定
要确认责任,首先要明确用工关系。不同的用工关系导致的责任主体也不同

如果秦先生和王阿姨之间是雇佣关系
情况一
如果王阿姨是秦先生在自由劳务市场自己找的,那么秦先生和王阿姨之间是直接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阿姨接受秦先生的委托,在提供劳务时间内在劳动场所即亲生家里为秦先生提供秦先生置顶劳务范畴内不慎遭受人身伤害,此时秦先生应为此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秦先生能证明是王阿姨存在过错,那么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样,王阿姨为秦先生提供劳务行为,她在工作时存在过错不慎伤到李大爷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秦先生作为接受其劳务的一方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事后秦先生可视情况向王阿姨追偿。
情况二
王阿姨是秦先生通过家政公司找到的。

王阿姨和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秦先生家工作,在工作中自己受伤或对李大爷造成伤害,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家政公司可视情况向王阿姨追偿。

如果秦先生和王阿姨之间是承揽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

如果秦先生和王阿姨是承揽关系,秦先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王阿姨能证明秦先生有过错,秦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三、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劳动成果是否完成决定了劳动报酬的给付。
据此,如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定作方与承揽方约定,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04
实例分享
2013年4月8日,原告王某甲与其乡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与被告郑州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夏付廷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王某甲等三人为被告郑州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维修厂房屋顶,由被告提供瓦、钉子等材料和工具,报酬为每人80元。在维修过程中,原告从屋顶上坠地受伤。

原告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则认为双方为承揽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甲等三人通过协商与被告达成房顶维修合同,原告等三人根据双方约定把屋顶上的老石棉瓦换成透明瓦,对合同予以履行。双方目的上看是原告将维修好的屋顶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工作成果后支付原告维修费,因而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本案中,被告将维修屋顶工作交付给没有相关建筑资质的原告等三人,在选任承揽人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后建议大家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最好与家政服务人员订立书面的正式的雇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会有利于于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又便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不然到头来坑的是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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