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出台

 

完善QFLP试点企业业务模式,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推动本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原《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办法中提出,完善QFLP试点企业业务模式,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明确可以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本次修订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经验做法,主要遵循3个原则进行:

一是明确性质与定位。首先,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故应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故在总则部分明确本次修订后的新办法(以下称“新办法”)以《外商投资法》为其中一项重要的依据;其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系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具有典型的私募基金属性,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起设立、受托管理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属性,故新办法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相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并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是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根据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新办法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FOF基金的限制;根据国家外管总局28号文精神,相应调整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表述。另根据行业监管要求,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合规运营及办理基金托管相关事务;同时尊重行业惯例、现行监管实务,调整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业务范围、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例如允许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取消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为同一实控人时出资比例不能超出50%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定增、协议转让等方式投资一级半市场等。

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深聚集发展。新办法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以便于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深聚集发展。

以下为办法全文:






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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