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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问我答     本期答疑专家:

                     翟国徽
在调查取证环节,常会出现涉嫌违法当事人不愿配合,做不成笔录的情况。那么,事实明确的违法案件可否不做笔录?
制作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中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询问人后录音、录像。因此,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应尽量制作询问笔录,既有助于全面查清违法事实,也可以与其他书证、物证相佐证,增强证据链条效力。

尽管行政执法中,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是一项重要证据,但并不是说认定事实必须都要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即便无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只要其他证据充分,可达到证明事实存在与否的标准,并形成证据链条,也可以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拒绝回答问题,甚至拒不出面等不配合询问的情况,导致执法人员无法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该情况下,只要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仍然可以认定违法行为的成立并作出处罚。
执法人员对违法用地下发停工通知书并抄告后,当事人仍然不停止施工怎么办?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在送达过程中,虽然有很多送达方式,但如当事人不配合,均有一定的实施难度。直接送达一些当事人不接收;邮寄送达不签收,邮政部门无法出具妥投证明;留置送达,见证人很难找,即便村干部或街道办干部愿意签字,当事人却故意躲避,不在现场,法院又不予认可当事人不在场的留置送达,最终只能走公告送达。单送达便耗费大量时间,而从立案到结案只有两个月时间,最多延长一个月。能否出台规定,送达期间可以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60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根据以上规定,并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办案期限和送达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60日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结束,作出处罚决定书后将会进入送达程序,此阶段所需时间不应计入以上60日期限内。但执法工作人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启动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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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蕾   审定:梁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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