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New Balance不是“新百伦”?

 

君浩LawServices,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君浩Law Services,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welcome


君浩Law Services为客户提供律师诉讼代理、聘请法律顾问、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广州地区”请在本公众号对话框中发送“预约律师”,或者加微信junhaof888,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立足广州竭诚为广大需要法律支持和帮助的朋友服务。




为何New Balance不是“新百伦”?圣理华见解独树一帜,广东科技报在资讯版对此进行了报道。全文如下:↓↓↓
New Balance,1906年William J. Riley先生在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成立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

2006年, New Balance公司在上海成立,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志。近年,随着该品牌市场拓展,“新百伦”即“New Balance”的概念已经被中国消费者熟知并广泛接受,在许多中国人眼中“新百伦”=“New Balance”。




但早在New Balance进入中国市场前,“百伦”商标已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且2004年4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周某。其后周某又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其中包括第4100879号“新百伦”注册商标,并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同时,周某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即使New Balance于2006年已在中国以“新百伦New Balance”标志开始销售,但并没有对该标志进行商标注册。

2007年底,美国New Balance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广东企业的“新百伦”商标涉嫌抄袭和模仿,并要求驳回对方的商标申请。但,法院最终以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为由,裁定异议不成立。

此后,New Balance不仅没有放弃“新百伦”的中文名,还在各类宣传和网店中使用该名字,且近几年New Balance在中国运动鞋消费市场上快速火了起来。当人们提起“新百伦”,只会想到这个古老的美国运动品牌,而非那家拥有此商标的广东企业。周某为“新百伦”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对“新百伦”拥有排他的商标权,但其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进行销售时,却被广大消费者误认为New Balance的山寨产品,使其品牌声誉及销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于是把New Balance公司作为被告告上了中国的法院。

法院认为该美国品牌在知悉商标已被注册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近2亿元人民币。因此,New Balance要为它在中国市场所犯下的失误付出沉重代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随后,New Balance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都递交了海量的证据,而其中令人惊诧于上诉人递交的证据达到了7000多页,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有1000多页之多。

围绕着New Balance是否恶意使用,New Balance是否反向混淆,“新百伦”是否恶意抢注,展开激烈的辩护。目前,本案二审正在进行中。分析:
1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于周某于2008年已成功注册“新百伦”商标,而New Balance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其使用的“新百伦”名称的产品在周某提出申请前(2008年)在中国市场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无法证明周某注册“新百伦”商标为恶意注册行为。
2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虽然New Balance这一品牌在美国已盛誉已久,为美国驰名商标。但其译音却为“新平衡”而非“新百伦”,其译音“新平衡”能在中国领域内取得驰名商标保护,但“新百伦”产品于2006年才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New Balance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新百伦”产品已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即“新百伦”无法适用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3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New Balance公司明知“新百伦”这一标志为周某所有,却仍然将“新百伦”字样与商品直接结合在一起进行宣传介绍且大面积地在产品的宣传介绍中使用“新百伦”字样,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尽管本案二审仍在进行,一切未成定局,但New Balance公司始终承受着付出沉重代价的风险。我们更应从中得到启发:加强企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迫在眉睫,特别是打响了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更要注重商标先行,早日将自己公司旗下的品牌注册成专用商标。文: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微信号:Junhao-law
长按二维码关注
法律.视点  为您每日更新


    关注 微文阅读推荐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