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释法】这个责任谁来担?

 

【案情回放】2015年10月,佟某某分别在本溪市溪湖区河沿附近和平山区青少年宫门前,多次向张某转卖含“可待因...



2015年10月24日,上海某物流公司的员工李绍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碾压致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员李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然而,一个月后李绍否认之前供述,举报真正的肇事司机是当时与他同在肇事车辆上的王磊,而此时事情的真相才慢慢浮出水面。



案情回放



事发当日中午11点左右,李绍和王磊等人在其嘉定居住地吃午饭,期间王磊喝了几瓶啤酒。下午王磊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载着李绍至宝安公路105号装货,开到宝安公路电台路附近时与一辆小车发生了刮擦,因为喝了酒王磊就叫李绍顶替和对方私了,赔偿对方500元。然后王磊让李绍开车。等到装好货后,王磊觉得酒醒了就自己开车。17时29分左右,王磊驾驶货车,李绍坐在副驾驶座上,沿宝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沪太路路口东侧约500米处,右前方有两名老人(一男一女)一前一后在人行横道上准备过马路,王磊看到他们站在那里就踩了脚刹车减速,这时两名老人突然起步向西走,于是王磊马上刹车并向左避让,结果车子右后轮还是压到了老太太的右腿。事发后王磊畏于自行承担后果,便与李绍商量:“我喝过酒了,出事要吃官司的,你帮我顶一下,一切赔偿都由我承担。”当时李绍以为事情没有那么严重,并且出于老乡情面就同意了。王磊拨打“110”报警。后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2015年12月,李绍听其辩护律师说王磊并未赔偿受害人,便向公安说出事情真相。日前,王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李绍因涉嫌包庇罪均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绍明知王磊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王磊酒后驾车,自己种下的恶果应自行承担,妄图逃避只能错上加错。而李绍不管是出于情谊或是利益,明知犯罪之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司法,同时也害了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宝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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