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重庆走在全国前列!

 

虽然如此,让父母们回归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貌似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大拇指的阅读时代,晓美很高兴与你相遇!
各位晚上好!

两个月前,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并且建议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

设立为重庆市家庭教育日。

今天晓美在网上得知,

上述条例已经进行二审,

与一次审议相比,

二审稿还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据晓美了解,《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二审稿中增加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二审稿还将一审稿中“外出务工人员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改为了“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并进一步明确对于父母不履行该规定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其进行劝诫和批评教育。

而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5项义务:

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每周至少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一次;

每月至少与学校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一次,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

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一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子女职责。





条例规定的家庭教育内容不仅需要家庭参与,还有政府和学校的参与: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还规定市政府应制定家庭教育大纲,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目前,家庭教育在我们国内的立法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此次拟出台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算是走在国内家庭教育立法的前列。

前段时间,中学校园频频出现暴力事件时,我们都在反思,孩子的暴戾仅仅是学校教育不当吗?其实我们知道,这当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的缺失。

俗话说“有其父必有其子”,父母不仅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启蒙老师,更是会对孩子的一生产生深远影响。

所以,孩子的家庭教育不可缺失,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更是不可缺失。



而要改变部分孩子“有父母生没父母教”的局面,仅仅依靠道德约束远远不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管理才行。

这一次,重庆以条例形式,要求父母回归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确实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更有意义的是,拟出台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照顾到了特殊家庭群体——外出务工人员的现实状况。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来说,打工收入是家庭的绝对经济来源,更是脱贫致富的绝对依靠,由于户籍、学籍、经济条件等各方面限制,他们无法携带子女共同生活。

对于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村家庭来说,回乡创业似乎也太现实。

所以,条例照顾到这一现实,专门针对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拟出5条需要对子女履行的义务,以确保这类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可晓美担忧的是,条例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确保某些“偏执”父母能够认真履行呢?

很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其实存在有意识不够、时间不够、知识和方法不够等现实问题。

虽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这一点,有相关组织介入;家庭教育内容有政府和学校指导,但遇到家庭教育意识欠缺的家长时,如何确保家长能够将义务履行到位?

比如,如何保证父母能够接受相关组织对其进行的批评和教育?学校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如何保证父母一定来参加?

对于家庭教育意识欠缺的父母来说,工作忙、没时间、没精力等托辞,很容易成为他们逃避责任的借口。

并且,针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那5项义务既容易履行,也容易被忽视。

所谓鞭长莫及,长期与子女分居两地的父母,与子女之间虽有亲情,也难免会有些隔阂。

通过定期交流,虽可以了解子女的状况;但毕竟不如面对面地沟通交流,父母对子女的“言传身教”,哪里能够通过电话或网络来实现呢?

更何况,在外务工的父母由于现实中的种种问题,恐怕也无法长期保持最开始的教育节奏。



既然已经通过立法形式体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就应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拟出台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能够贯彻到底。

让分隔两地的父母、子女能够有条件共同生活;让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提高家庭教育的意识,让全社会各方力量一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铺设一条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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