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机动车出借后肇事,其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某日,甲1驾驶甲2的豫A号轿车,行驶到洛阳高新开发区翠微路风华路口时,遇见乙1驾驶从乙2处借来的豫B号轿车,...



某日,甲1驾驶甲2的豫A号轿车,行驶到洛阳高新开发区翠微路风华路口时,遇见乙1驾驶从乙2处借来的豫B号轿车,由于双方均未按照操作规范行驶,导致双方车辆碰撞,造成甲1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甲1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乙1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乙1、乙2未能提供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具体情况。

随后,甲1、甲2以交通肇事致其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1、乙2赔偿其各自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乙2没有购买车辆保险,并将无保险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有明显过错,应由乙2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一、乙1赔偿甲1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305.56元的80%,即10644,45元;乙1赔偿甲2车辆维修费、鉴定费,合计39960元的80%,即31968元。其余部分由甲1、甲2自行承担;二、乙2对乙1赔偿给甲1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甲1、甲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乙1、乙2在一审中不提供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具体情况,二审中经法庭明确告知仍不提供,使甲1、甲2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交强险赔偿。据此,乙2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现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再按照责任比例由车辆使用人乙1予以赔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乙1赔偿甲2车辆维修费、鉴定费等共计30368元;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乙2赔偿甲1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3313.56元,赔偿给甲2车辆维修费2000元。

法律分析

机动车所有人将其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后,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何种情况下车主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1. 车主明知借车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过期、驾驶证准驾车型不一致的。提醒两点,第一,C2照只能驾驶自动挡车型;第二,所有摩托车(非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需要驾驶证。

2. 车主明知自己的车有故障,依然将车借出;因该故障导致车祸的。

3. 车主明知借车人饮酒、吸毒,仍将车借出的。借车人在借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4.其他过错

因此,我们建议车主,在决定将车辆出借前,按照以上认定标准最大限度的避免自身过错。
扫描上方

“二维码”

参与订阅!


    关注 法治电网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