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西吉法官用真实案件告诉你,什么叫“一事不再理”

 

现顾某再次起诉要求马某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用,其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遂裁定驳回顾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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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2年6月22日,马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骑二轮摩托的顾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顾某被送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经固原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20%。

2013年1月31日,顾某起诉至西吉法院,要求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0839元。

2013年6月20日,经法院调解,马某及保险公司共赔偿顾某的全部损失182360元。

2015年1月18日,顾某因取除钢板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付医疗费15282元。

2016年1月,顾某对其取除钢板产生的医疗费用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91元。

法官说法

顾某受伤后的各项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在2013年诉讼时全部得到了赔偿,且马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现顾某再次起诉要求马某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用,其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遂裁定驳回顾某的起诉。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现如今人民经济生活水平日益增长,家用轿车逐渐普及,法官提醒各位司机,在驾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通讯员 马阿宁(西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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