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改革与管理-11

 

二、管理职能及管理工作(一)管理职能1980年以前,大队人事管理职能主要是对劳动组织、人员调配和劳动...



二、管理职能及管理工作

(一)管理职能

1980年以前,大队人事管理职能主要是对劳动组织、人员调配和劳动保护用品等进行管理。1980年改革开放后,随着地质队伍的发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配套实施的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人事管理职能逐步扩大,包括人力资源的规划配置、招聘、人事统计报表的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再教育、培训、社会保险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都属于人事管理职能。

(二)人事管理工作

1. 从1965年至1984年,大队所有职工来源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统一安置的复转军人。1976年至1979年,面向社会招收大批工人。1985年起,国家改变了劳动用工制度。1984年以前招收的工人为固定职工。1985年至1992年招收的工人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间,国家统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技校毕业生仍为固定职工。到1992年止,地质部门再没有向社会招收工人。

二十一世纪初,国家改变了用工分配制度,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不再实行统招统配制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毕业生就业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招聘。

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大队按照《地质矿产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从1997年元月起,对所有在职职工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大队领导由局管理)。一般职工和科级干部均与大队签订了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待岗协议、停薪留职协议、“两不找”协议等签订率100%。1985年至1992年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不再与大队签订劳动合同,仍按原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2.干部管理

一般干部主要指大队各职能部门从事着行政管理的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从工人中选拔聘用人员补充到干部空缺岗位上。

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大队政治处管理,其余一般干部由大队劳人科负责管理。1982年根据自治区新人字(1982)42号文、104号文规定,并经局新地政字(1982)226号文审查批复,对大队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干部,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1983年以后到2010年期间,局停止了聘用干部转干政策,全部实行干部聘用制。2010年,全队一般干部有158人,由技术干部和行政管理干部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干部122人,行政管理干部36人,从工人中聘用干部33人;科级干部48人。全队技术工人174人。

截止到2014年,全队一般干部有194人,由技术干部和行政管理干部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干部155人,行政管理干部40人,从工人中聘用干部35人;科级干部51人。全队技术工人119人。(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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