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法视界:离婚了,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在离婚时有关企业的处理当中,审判机关该当正确界定财产,分清财产性质,划清财产界限。...



案例:

       陈某(男)和高某(女)1980年结婚。1990年夫妻二人创办了一家电缆销售公司。随着大儿子和小儿子先后出生, 1995年后高某就全职在家带孩子,陈某一人打理销售公司。2006年,高某发现陈某有婚外情,于是提出离婚。高某委托了律师,由律师去调查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调查后发现,电缆销售公司在1998年已经注销,同年,陈某和其父亲开设了一家电机制造公司,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资产越来越多,但是陈某的股份从最初的51%,到2006年只有5%。 诉讼中,高某提出电机制造公司的原始资金是由最先夫妻二人开设的电缆销售公司转移而来的,之后,陈某通过向其家族亲属转移股份而达到稀释股权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将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到最小值。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进行了多次调解,最后,双方确认由陈某支付公司2.5%股权的相对应的股权款。

分析:

高净值人士往往是白手起家,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才会获得现在的高资产。律师总结了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高净值人士如果遇到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分割公司股权,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

1、结婚之前,公司已经由一方设立,离婚时,另外一方不得主张分割公司股权,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司经营收益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结婚之后,由一方或者两方共同设立、后一方退出实际经营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公司股权,但是,在分割的时候,也需要进行情况区分:

(1)公司没有其他股东的,可以直接要求分割股权或者要求股权等价款;

(2)公司有其他股东的,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一半股权,可以让该股东优先购买,然后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要求分割的一方;

(3)公司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股权的,愿意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的,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4)公司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既不愿意购买股权的,也不愿意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的,由经营公司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股权款。

综合以上的意见,律师认为,高净值人士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经营公司的,应当在公司经营初期以及随着公司的发展,做好股权规划及调整,使得应对股东家庭纠纷时,能将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实际经营的影响最小化。

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黄文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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