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法视界:解读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第一案

 

2015年9月15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人人投”平台(原告)与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



2015年9月15日,随着北京海淀法院的法槌落定,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人人投”平台(原告)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作为融资委托方的被告诺米多公司须支付互联网平台方的原告“人人投”委托融资费用和违约金,而“人人投”也须返还诺米多公司先期支付的融资出资款,总体判决结果是互联网融资平台方的“人人投”得到了诉请支持,获得了胜诉。



该案判决明确了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判决的胜负结果或许不是关注的焦点,本案之所以受全国的瞩目,是因为法院第一次判决的形式认定了此类通过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的合法性。海淀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未违反我国《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强制性规定;而且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鼓励创兴的精神,认定本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笔者认为,也许就是这区区几行判决书的内容,将给现有已在蓬勃发展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虽然该判决认可了互联网股权融资的合法性,但可以发现,该合法性仍以不突破法律设定的“红线”为前提,也就是说一旦突破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的,仍然很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的范畴,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红线”标准。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今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也就是国家已经以“指导意见”的书面方式认可了此类小额以互联网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行性,同时也鼓励金融创新,但前提是募集人数不超过200人。



该案的判决确认了互联网平台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对融资项目审查的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该起案件的纠纷很大程度上的就是原被告双方在《委托融资协议》未明确约定关于融资委托人的项目披露义务,以及网络平台为实际投资人获取融资委托人融资项目信息的权利;而作为融资委托人的诺米多公司在履行《委托融资协议》中也没有及时准确告知“人人投”相关的融资项目信息,造成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导致融资项目的“流产”。

事实上,在去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规定了网络众筹平台应当勤勉尽责,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用以保护实际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书中法院也认为“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严格掌握审查标准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由此可见,作为融资受托人的互联网平台对融资项目审查既是其法定的权力更是对实际投资人的一种义务,否则网络平台必须对融资项目的可靠性“买单”。



该判决反映了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股权众筹专业性强,实际投资人和网络平台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即便融资人披露了一些项目信息,也无法对投资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而且股权众筹各投资人与融资人之间难产生“信任依赖”,一旦产生矛盾,很有可能导致融资项目的最终“夭折”。

笔者认为,该案判决结果已经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的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该行业已被实际看好的前景下,希望能有更多的积极地法律规范和法院判例法对该业态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

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

沈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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