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拘留

 

司法公正需要良好的环境与秩序,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10月17日,荥阳市人民法院...



司法公正需要良好的环境与秩序,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10月17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对一名在法院吵闹,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当事人张某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案情


2015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杨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唐河县桐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店镇龚庄村路段时,与自南向北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坐在摩托车上的原告付某,即死者王某妻子受伤,王某死亡。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责,王某、付某无责任。

审理

2016年1月,原告张某平、张某鑫、张甲与被告张某玉、张某良因不当得利纠纷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荥阳法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平多次到人民法院采取哄闹、滞留、拉扯横幅等违法手段,严重扰乱法院的办公秩序。

判决

10月17日,张某平再次采用非法手段影响法院正常办公,法院领导十分重视这起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在劝说、训诫无果的情况下,荥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闹事者张某平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起诉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希望案件当事人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对法院的审理或裁判结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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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齐守文
编辑:克仰志、刘丹、行彦霏、姜楠
特约编委:张春有
审核: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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