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一男子实施家暴伤害妻子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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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b]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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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无正当职业并嗜好赌博,与妻子马某某的关系日趋恶化。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马某某在其鞋内喷毒药,在泾源县农贸市场上购买一把菜刀后,于当日13时许来到马某某经营的店内,双方因婚姻矛盾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拿出携带的菜刀从被害人马某某头部、颈部、手部及腿部连砍数刀,将被害人马某某砍倒在地,随即携带菜刀到泾源县公安局香水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马某某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二处,综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b]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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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仅怀疑妻子在其鞋内喷毒药,便购买菜刀在妻子头部、颈部、手部及腿部连砍数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伤害妻子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未赔偿损失,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释 法 析 理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具体规定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医疗机构、教育部门、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这标志着反家庭暴力不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才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才能远离家庭暴力,共创平安家庭、和谐社会。”

来源:固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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