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打架?宾阳4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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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近日,宾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四名被告人因误会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五个月不等。

2015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彭某在宾阳县大桥镇卖衣行南面因误会发生争执,吴某遂电话找来其他三名被告人莫某、杨某、黄某,与被害人彭某继续争执冲撞,最终导致被害人彭某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吴某、莫某、杨某因误会而与他人发生冲突后,使用木棍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起积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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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来源:宾阳县法院

丨今日责任编辑:心黑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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