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嫌门前停车影响生意,固原某广告公司老板竟然这么做

 

被告人王小龙心胸狭窄,嫌车辆停放在广告公司门口影响其营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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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日,因嫌车辆停放在广告公司门口影响其营业,便私自撬开车门将发动机损坏的被告人王小龙(化名),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小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小龙,1985年出生,初中文化,经营一家广告公司。2016年7月13日10时左右,马小虎(化名)为办事方便,将自己驾驶的宁D牌照小轿车停放在被告人王小龙位于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南城路后街所经营的广告公司门口。11时许,被告人王小龙从公司出来,见马小虎的小轿车停放在广告公司门口影响其营业,经过找寻马小虎未果后,在联系不到车主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小龙擅自撬开车辆副驾驶门,打开引擎盖,将白糖倒入空滤内,造成小轿车发动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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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被损坏车辆价值为54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小龙同车主马小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马小虎经济损失15328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小龙心胸狭窄,嫌车辆停放在广告公司门口影响其营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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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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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告人王小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知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王小龙的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小龙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编/肥龙  通讯员/赵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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