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男子因琐事持刀戳死堂弟,在固原市中级法院公开受审

 

当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到固原市区南河滩建设银行门口一地摊上,购买一把长约20公分的单刃刀,后前往被害人金某某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金某遂掏出单刃刀朝金某某的胸部、臀部等处乱刺数下,致被害人金某某受伤倒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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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下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因琐事持刀戳死其堂弟金某某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对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本案系家门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诉状副本,同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召开庭前会议,做了详细的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之妻杨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口角并被其殴打,后被告人金某打电话质问被害人金某某,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当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到固原市区南河滩建设银行门口一地摊上,购买一把长约20公分的单刃刀,后前往被害人金某某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金某遂掏出单刃刀朝金某某的胸部、臀部等处乱刺数下,致被害人金某某受伤倒在床上。

被告人金某见状离开现场,并拨打110报警。金某某的弟弟等人随即将金某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金某某系单刃片状锐器刺破心脏、脾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单刃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5张。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金某因琐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害人亲属、被告人近亲属、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庭审,被告人金某出庭受审。

对本案的量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通讯员 赵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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