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夜人凌晨"遇鬼",见到一东西瞬间变“鬼”

 

小编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男子曹某某作为包头市万泉涂料厂下夜工人本应为企业尽心尽职看管好财物,然而他多...





小编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男子曹某某作为包头市万泉涂料厂下夜工人本应为企业尽心尽职看管好财物,然而他多次明知单位同事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却在收受700元好处费后放任不管,近日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共犯而获刑。

据了解,曹某某系包头市万泉涂料厂下夜工人。被告人李某某系包头市万泉涂料厂生产工人。被告人郭某某高中文化无职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中旬一天的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某到包头市青山区银海新村万泉涂料厂盗窃。为了防止盗窃行为被下夜工人曹某某发现告发,被告人郭某某给付曹某某现金300元。被告人曹某某收受钱款后,明知郭某某等人实施盗窃而放任被告人实施盗窃。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此次盗窃25千克装纤维素约10袋。



此后,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某又陆续5次到包头市青山区银海新村万泉涂料厂盗窃25千克装纤维素约50袋。在盗窃过程中,怕下夜工人曹某某发现告发,又分两次分别给予曹某某2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处扣押被盗纤维素共计60袋,从被告人曹某某处扣押现金700元。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纤维素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价格认定,被盗25千克装纤维素每袋80元,60袋共计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6年1月5日22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曹某某身为被盗单位的下夜人员,数次收受被告人给付的钱款及多次明知被告人盗窃单位财物却未予以阻止,放任被告人实施盗窃,共计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曹某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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