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

 

把住进口...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依据最新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充分理解“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规范司法,严格把关,成功做出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书面不立案决定。

2016年5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等人,酒后在本市秦淮区某酒店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多名被害人受伤。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秦淮区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委托律师向秦淮区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秦淮区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之后,依程序确立了本案的承办人。承办人依法对该审查进行立案初审工作。因本案尚处在公安机关逮捕后侦查阶段,承办人就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与案件的侦查人员进行了电话沟通,听取了侦查机关的意见,同时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就案件进行信息交流。经审查后承办人认为:

一、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到案后,对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选择性供述,整体认罪态度较差。

二、本案系共同犯罪,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直接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无法区分主、从关系,如仅对龚某某一人变更强制措施,不利于其他犯罪嫌疑人言辞证据的稳定性。

三、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虽不构成累犯,但此次犯罪再次涉嫌寻衅滋事。两次犯罪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说明龚某某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合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一般不予立案的情形,在承办人提出意见并经刑事执行检察局集体讨论后,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涉嫌的寻衅滋事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决定不予立案。

通过此次案件不予立案的审查工作,秦淮区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在案件的“进口”就进行认真的筛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在程序上、实体上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在审查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办案效果的统一、协调,对案件审查模式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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